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763號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季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證明文件及回執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請參照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提案、最高法院民事裁判87台上280號)。
二、債務人郭季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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