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445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44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5年度交字第445號原告 林烈 訴訟代理人 林穗欣 關係人臺中市大肚區公所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複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5年12月27日中市裁字第68-G6H163576號等如附表所示17件裁決書(下均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㈡本件被告之代表人原為許昭琮,嗣變更為黃士哲,茲據新任
代表人黃士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號牌V6-9722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停放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前,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逕行對車主即原告掣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共17件。車主未於到案期限內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即原告,被告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推定受逕行舉發人即原告有過失,並分別續於105年12月27日以如附表所示之17件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均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900元,合計新臺幣15,300元。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㈠本件緣臺中市○○區○○路2段203巷3弄之某巷道為私人土
地,之前並無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約於民國105年2月或3月間某日,臺中市大肚區公所在未告知原告之情況下,擅自於上開土地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下稱系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被告同時對停放之車輛開罰單,原告共計受收交通罰單17張,原告對於上開罰單均已繳納完畢。因大肚區公所於系爭土地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之處分,係針對私人間之糾紛所為,顯有違法情事,業經土地所有權人提起訴願,並經臺中市政府以105年8月19日府授法訴字第1050062464號訴願決定以大肚區公所顯有裁量濫用之情事,撤銷該劃設禁止臨停紅線之處分確定在案。則本件罰單據為基礎之前行政處分,業經撤銷確定,本件罰單雖已確定,惟其合法性已失所附麗。
㈡按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行政程序法
第118條定有明文,本件劃設禁停紅線處分已撤銷確定,即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縱使大肚區公所未來將綜合考量另劃設禁止停車紅線,究屬另一新的處分,不影響本件原劃設禁停紅線之處分已遭撤銷及失效之認定等語。爰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1款、第7條之2第2項第4款、第3條第1、10、11款、第85條之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款、第9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下稱設置規則)第176條第1項第5款、第173條第1項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5年4月11日中市警烏分交字第10500096
33號函復說明略以:「員警於105年3月3日8時8分至105年3月6日19時30分許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前,發現V6-9722號自用小客貨車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員警立即拍照搜證並開立逕行舉發單,本分局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製單舉發並郵寄送達」及臺中市大肚區公所105年10月24日肚區公建字第1050018186號函復說明略以:「關於訴願決定書主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受收決定書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準此,本所考量系爭巷道位人口稠密區域,審酌附近住戶進出及逃生之必要,將於自強段390地號增繪禁止臨時停車線至遊園路二段203巷3弄路口,以維交通安全」。
㈢按所謂「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
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停車」係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第10款及第1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設置規則」第79條及第14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標誌『禁26』用以告示不得臨時停車,其限制條件得以附牌設明之。設於禁止臨時停車路段。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五)紅實線: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設置規則」第173條第1項規定。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停車時,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㈣被告檢視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照片,確認原告所有號牌V6-9
722號自用小客車先後於下列時間停放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前紅線處,該車擋風玻璃處夾著違規停車逕行舉發通知單,駕駛人不在場:(一)於105年3月3日8時24分停放。(二)於105年3月3日10時41分停放。(三)於105年3月4日20時29分停放。(四)於105年3月5日3時35分停放。(五)於105年3月5日6時55分停放。(六)於105年3月5日10時56分停放。(七)於105年3月5日12時15分停放。(八)於105年3月5日14時39分停放。(九)於105年3月5日17時14分停放。(十)於105年3月5日20時2分停放。(十一)於105年3月6日4時22分停放。(十二)於105年3月6日6時35分停放。(十三)於105年3月6日9時7分停放。(十四)於105年3月6日11時26分停放。(十五)於105年3月6日13時44分停放。(十六)於105年3月6日16時23分停放。(十七)於105年3月6日19時30分停放等情。
㈤從上揭照片顯示,原告車輛停放於紅線處,屬禁止臨時停車
之區域,而其駕駛人均不在場,非屬可立即行駛之狀態,屬「停車」行為,故認原告車輛在禁止臨車停車處所停車之事證明確。又本件逕行對車主即原告製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告並未於到案期限內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被告自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推定受逕行舉發人即原告有過失。
至於原告主張該車停放位置係屬私人土地,該地紅線劃設理由之合法性前經訴願推翻云云,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已就道路為列舉性與概括性之說明,故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皆屬道路範圍,並不因該道路之產權為私有或公有而有所不同,亦不以該道路已成立公共地役關係為必要(本院105年度交字第337、338號判決參照)。經查,原告車輛停放位置屬私立東海大學附近周邊商圈,人潮車輛往來密集,屬公眾通行之地方,自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道路」範圍,原告自不得以停放於私人土地作為免罰事由。至於原告主張標線設置理由欠缺合法性部分,經審視訴外人訴願案(案號:0000000)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以原處分機關檢送之同意書,立同意書人泰半非申請該路段所有住商家,原處分機關就該路段劃設禁止臨時停車之標線自應就多方面之因素予以全面性考量,始可認為已作適當、合目的性之裁量,不得僅因民眾陳情為由加以剝奪其他大眾合法用路權益,而撤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爰原處分機關(臺中市大肚區公所)於重新審查後,考量系爭巷道位於人口稠密區,審酌附近住戶進出及逃生之必要,○於○區○○段○○○○號增繪禁止臨時停車線至遊園路2段203巷3弄路口,以維交通安全。訴外人亦提起訴願(案號:0000000),經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決定訴願駁回在案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三、設有禁止臨時停
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12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5目規定:「紅實線:
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再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情形者,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㈡查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停放於臺中市○
○區○○路○段000巷0弄00號前,遭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逕行對車主即原告掣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共17件。車主未於到案期限內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即原告,被告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推定受逕行舉發人即原告有過失,並分別續於105年12月27日以如附表所示之17件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合計15,300元等情,有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機關105年4月11日中市警烏分交字第1050009633號函、現場採證照片、原處分及汽車車籍查詢等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30、46-54頁反面、62-71、74-89、120頁反面),復為原告所不爭執,堪信為屬實。
㈢然原告以上開情詞,主張原處分違法,應予撤銷等語。經查:
⒈系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係於104年間,經該巷道住戶向臺
中市大肚區公所陳情,並經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及臺中市大肚區公所派員至現場勘查後劃設。嗣訴外人彭欵對系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之劃設不服,並向臺中市政府提起訴願,經臺中市政府以臺中市大肚區公所未綜合整體因素作適當、合目的性之裁量,遽以民眾陳情意見為考量,即就系爭路段劃設禁止臨時停車之處分,難謂為適法為由,將上開系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劃設之行政處分撤銷,由臺中市大肚區公所另為適法之處分,此有臺中市政府105年8月19日以府授法訴字第1050062464號訴願決定書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16頁反面)。
⒉由上開臺中市政府訴願決定書可知,系爭禁止臨時停車標
線之劃設已業經劃設機關即臺中市大肚區公所之上級機關即臺中市政府認定違法並撤銷確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之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從而違反系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所製開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裁決書亦失所附麗。查如附表所示之17件裁決書均係違反系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經舉發機關舉發並製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開立,系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劃設之處分既已業經撤銷確定,原處分即失所附麗而應予撤銷。
⒊至於臺中市大肚區公所於重新審查後,考量系爭巷道位於
人口稠密區,審酌附近住戶進出及逃生之必要,○於○區○○段○○○○號增繪禁止臨時停車線至遊園路2段203巷3弄路口,以維交通安全。訴外人彭欵亦對該增繪禁止臨時停車線之處分提起訴願,經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決定訴願駁回在案,而臺中市大肚區公所所為之上開增繪禁止臨時停車線之處分,究屬另一新的行政處分,不影響本件系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之處分已遭撤銷及溯及失其效力之認定。
㈣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堪屬可採,被告所為原處分自有違誤,是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原告預納之裁判費3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3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洪菘臨附表:
┌─┬────┬────┬────┬────┬────┐││裁決書字│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行為│裁罰內容│││號││││││││││││├─┼────┼────┼────┼────┼────┤││105年12│105年3月│臺中市大│在禁止臨│900元整│││月27日中│3日8時24│度區遊園│時停車處│││1│市裁字第│分│路二段20│所停車││││68-G6H1││3巷3弄47│││││63576號││號前│││├─┼────┼────┼────┼────┼────┤││105年12│105年3月│臺中市大│在禁止臨│900元整│││月27日中│3日10時│度區遊園│時停車處│││2│市裁字第│41分│路二段20│所停車││││68-G6H1││3巷3弄47│││││63626號││號前│││├─┼────┼────┼────┼────┼────┤││105年12│105年3月│臺中市大│在禁止臨│900元整│││月27日中│4日20時│度區遊園│時停車處│││3│市裁字第│29分│路二段20│所停車││││68-G6H1││3巷3弄47│││││63575號││號前│││├─┼────┼────┼────┼────┼────┤││105年12│105年3月│臺中市大│在禁止臨│900元整│││月27日中│5日3時35│度區遊園│時停車處│││4│市裁字第│分│路二段20│所停車││││68-G6H1││3巷3弄47│││││63570號││號前│││├─┼────┼────┼────┼────┼────┤││105年12│105年3月│臺中市大│在禁止臨│900元整│││月27日中│5日6時55│度區遊園│時停車處│││5│市裁字第│分│路二段20│所停車││││68-G6H1││3巷3弄47│││││63574號││號前│││├─┼────┼────┼────┼────┼────┤││105年12│105年3月│臺中市大│在禁止臨│900元整│││月27日中│5日10時│度區遊園│時停車處│││6│市裁字第│05分│路二段20│所停車││││68-G6H1││3巷3弄47│││││79523號││號前│││├─┼────┼────┼────┼────┼────┤││105年12│105年3月│臺中市大│在禁止臨│900元整│││月27日中│5日12時│度區遊園│時停車處│││7│市裁字第│15分│路二段20│所停車││││68-G6H1││3巷3弄47│││││63573號││號前│││├─┼────┼────┼────┼────┼────┤││105年12│105年3月│臺中市大│在禁止臨│900元整│││月27日中│5日14時│度區遊園│時停車處│││8│市裁字第│39分│路二段20│所停車││││68-G6H1││3巷3弄47│││││79520號││號前│││├─┼────┼────┼────┼────┼────┤││105年12│105年3月│臺中市大│在禁止臨│900元整│││月27日中│5日17時│度區遊園│時停車處│││9│市裁字第│14分│路二段20│所停車││││68-G6H1││3巷3弄47│││││63572號││號前│││├─┼────┼────┼────┼────┼────┤││105年12│105年3月│臺中市大│在禁止臨│900元整│││月27日中│5日20時│度區遊園│時停車處│││10│市裁字第│2分│路二段20│所停車││││68-G6H1││3巷3弄47│││││63571號││號前│││├─┼────┼────┼────┼────┼────┤││105年12│105年3月│臺中市大│在禁止臨│900元整│││月27日中│6日4時22│度區遊園│時停車處│││11│市裁字第│分│路二段20│所停車││││68-G6H1││3巷3弄47│││││63569號││號前│││├─┼────┼────┼────┼────┼────┤││105年12│105年3月│臺中市大│在禁止臨│900元整│││月27日中│6日6時35│度區遊園│時停車處│││12│市裁字第│分│路二段20│所停車││││68-G6H1││3巷3弄47│││││63564號││號前│││├─┼────┼────┼────┼────┼────┤││105年12│105年3月│臺中市大│在禁止臨│900元整│││月27日中│6日9時7│度區遊園│時停車處│││13│市裁字第│分│路二段20│所停車││││68-G6H1││3巷3弄47│││││78575號││號前│││├─┼────┼────┼────┼────┼────┤││105年12│105年3月│臺中市大│在禁止臨│900元整│││月27日中│6日11時│度區遊園│時停車處│││14│市裁字第│26分│路二段20│所停車││││68-G6H1││3巷3弄47│││││63566號││號前│││├─┼────┼────┼────┼────┼────┤││105年12│105年3月│臺中市大│在禁止臨│900元整│││月27日中│6日13時│度區遊園│時停車處│││15│市裁字第│44分│路二段20│所停車││││68-G6H1││3巷3弄47│││││63567號││號前│││├─┼────┼────┼────┼────┼────┤││105年12│105年3月│臺中市大│在禁止臨│900元整│││月27日中│6日16時│度區遊園│時停車處│││16│市裁字第│23分│路二段20│所停車││││68-G6H1││3巷3弄47│││││63568號││號前│││├─┼────┼────┼────┼────┼────┤││105年12│105年3月│臺中市大│在禁止臨│900元整│││月27日中│6日19時│度區遊園│時停車處│││17│市裁字第│30分│路二段20│所停車││││68-G6H1││3巷3弄47│││││63565號││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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