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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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4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壹副、牌尺肆支、骰子壹組(叄粒)、聯絡名冊壹本
、記帳本壹本、抽頭金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扣案之麻將1副
、牌尺4支、骰子1組、聯絡名冊1本、記帳本1本均為供
犯罪所用之物,抽頭金新台幣1840元則為犯罪所得之物,且
均屬被告甲○○所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
3款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