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633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6年度除字第16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李傳然 │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95年12月15日│100,000元│UC0000000│││││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呂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