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14號原告 馬天鳳 被告 楊學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4,182元【現金1,330,000元+不動產價值2,184,18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鈺翰附表┌─┬─────────┬───────┬─────┬──────┬───────┬──────┐│編│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價額(小數點以│總計││號││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下四捨五入)│(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51,168元│70,816│00000000分之│1,689,282元││││8地號土地│││4662││2,184,182元│││││││││││││││││├─┴─────────┴───────┴─────┴──────┴───────┤││││├─┬─────────┬────────────┬────────┬──────┤│││建物│門牌號碼│課稅現值│訴訟價額│││││││││├─┼─────────┼────────────┼────────┼──────┤││3│臺南市○區○○段│臺南市○區○○里○○路二│494,900元│494,900元││││3552建號│段164巷10號9樓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