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2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金庫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