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少彬選任辯護人李弘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少彬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周泰德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