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威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威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威德因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威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106年1月25日已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楊清安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藥事法│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103.12.22.│105.05.03│105.05.03││日期││││├──────┼─────────┼─────────┼─────────┤│偵查(自訴)│雲林地檢104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機關│字第2290號│字第2392號│字第2392號││年度案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77號│105年度簡上字第43│105年度簡上字第43│││││號│號││事實審├──┼─────────┼─────────┼─────────┤││判決│105.09.08│105.10.13│105.10.13│││日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77號│105年度簡上字第43│105年度簡上字第43│││││號│號││判決├──┼─────────┼─────────┼─────────┤││判決│105.10.03│105.10.13│105.10.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5年度執│雲林地檢105年度執│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970號│字第3112號(編號2至│字第3112號(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3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105.01.18│105.03.03│105.01.20││日期││││├──────┼─────────┼─────────┼─────────┤│偵查(自訴)│雲林地檢105年度毒│雲林地檢105年度毒│雲林地檢105年度毒││機關│偵字第267號│偵字第267號│偵字第267號││年度案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1│105年度上訴字第601│105年度上訴字第601││││、796、922號│、796、922號│、796、922號││事實審├──┼─────────┼─────────┼─────────┤││判決│105.11.29│105.11.29│105.11.29│││日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1│105年度上訴字第601│105年度上訴字第601││││、796、922號│、796、922號│、796、922號││判決├──┼─────────┼─────────┼─────────┤││判決│105.12.26│105.12.26│105.11.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6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90號(編號4至│字第290號(編號4至│字第290號(編號4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2│10應執行有期徒刑2│10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年4月)│年4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105.05.02│105.03.03│105.03.15││日期││││├──────┼─────────┼─────────┼─────────┤│偵查(自訴)│雲林地檢105年度毒│雲林地檢105年度毒│雲林地檢105年度毒││機關│偵字第267號│偵字第267號│偵字第267號││年度案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1│105年度上訴字第601│105年度上訴字第601││││、796、922號│、796、922號│、796、922號││事實審├──┼─────────┼─────────┼─────────┤││判決│105.11.29│105.11.29│105.11.29│││日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1│105年度上訴字第601│105年度上訴字第601││││、796、922號│、796、922號│、796、922號││判決├──┼─────────┼─────────┼─────────┤││判決│105.11.29│105.11.29│105.11.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6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90號(編號4至│字第290號(編號4至│字第290號(編號4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2│10應執行有期徒刑2│10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年4月)│年4月)│└──────┴─────────┴─────────┴─────────┘┌──────┬─────────┐│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105.05.02││日期││├──────┼─────────┤│偵查(自訴)│雲林地檢105年度毒││機關│偵字第267號││年度案號││├───┬──┼─────────┤││法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1││││、796、922號││事實審├──┼─────────┤││判決│105.11.29│││日期││├───┼──┼─────────┤││法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1││││、796、922號││判決├──┼─────────┤││判決│105.12.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90號(編號4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