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陳謝巧鸞
陳佑任 陳玉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王韻茹 律師被告 莊羽鴻
連晟 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建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陳欽賢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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