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8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沙交簡字第316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890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罪,且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