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國字第7號

異議人 陳蔡秀錦

上列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國抗字第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異議。

  理 由

一、按對抗告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9第4項第8款、第486條第2項但書可參。

二、查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國抗字第5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異議。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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