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交抗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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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交抗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抗字第142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 黃寶蓁 上列抗告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聲明異議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100年度交聲字第1408號第一審裁定(原處分案號: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彰監4字第裁64-IA00000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人即受處分人黃寶蓁並未提出何有利之證據及辯解,所述並非故意闖紅燈云云,屬經原審法院詳予指駁認無可採信之事項,又另稱伊為孤單老人云云,亦非得減免裁罰之事由,是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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