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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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5號原告 李桀茵李麗君
李美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 律師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陳報原告係何時向被告請領保險金,及被告收受該通知後,何時拒絕給付保險金,並請說明原告有無符合系爭簡易保險契約第十條「應於保險事故發後十日內通知」之約定;又原告若未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十日內通知被告,其原因為何。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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