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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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志 原告與被告 蔡沛玲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4,7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