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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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5號上訴人 江冠霖 法定代理人 江聰明
游嬿蓁 被上訴人 張議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9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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