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0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唐祖賜
訴訟代理人  唐榮燦
       唐景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獻樟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捌拾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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