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 陳文和
張世和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宸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萬1,
300元(按:原告2人各請求488萬5,650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原告陳文和4萬9,411元、原告張世和4萬9,
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