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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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俊呈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柯○○因妨害性自主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卓進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柯○○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姓自主│強制性交│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07.xx~98.09.16│98.10.24│98.10.13│├────────┼──────────┼──────────┼──────────┤│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6197號│27631號│27631號│├─┬──────┼──────────┼──────────┼──────────┤│最│法院│板橋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3064號│99年度上訴第1109號│99年度上訴第1109號││實├──────┼──────────┼──────────┼──────────┤│審│判決日期│99.04.13│99.10.06│99.10.06│├─┼──────┼──────────┼──────────┼──────────┤││法院│板橋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3064號│99年度台上字第8016號│99年度台上字第801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05.07│99.12.23│99.12.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更│││7496號(已執畢)│字第505號│字第505號│││├──────────┴──────────┤│││編號2~5應執行3年8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柯○○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10.24│98.10.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7631號│2763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第1109號│99年度上訴第1109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06│99.10.06││├─┼──────┼──────────┼──────────┼──────────┤││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8016號│99年度上訴第110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12.29│99.10.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中高分院99聲2192│││之案件││曾裁定易科標準)││├────────┼──────────┼──────────┼──────────┤│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505號│字第505號│││├──────────┴──────────┼──────────┤││編號2~5應執行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