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1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簡宏聖 被告 盧俊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683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盧俊賢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林米慧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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