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57號原告 陳易明 以上原告與被告 林俊吉 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提出是明知證據資料,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為新台幣(下同)144萬元時,則應預納補繳1萬5,256元裁判費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