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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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58號原告 游艾芸 被告 林家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35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裁定同院109年度訴字第335號關於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部分移送本院合併審判,並經同院就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合併審理。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李世華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昱廷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