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52號原告 王木林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被告 邱順乾 被告 邱俊 又被告 邱慧茹 ( 邱順坤 之繼承人)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順燕 被告 王李招治 訴訟代理人 王昭淵 被告 王新發 被告 邱勇曄 (邱順坤之繼承人)被告 邱恬甄 (邱順坤之繼承人)被告 邱意茹 (邱順坤之繼承人)被告 王秉豐 (即 王寬一 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皓璋 受告知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詹前宏 受告知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