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52號原告 王木林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被告 邱順乾 被告 邱俊 又被告 邱慧茹邱順坤 之繼承人)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順燕 被告 王李招治 訴訟代理人 王昭淵 被告 王新發 被告 邱勇曄 (邱順坤之繼承人)被告 邱恬甄 (邱順坤之繼承人)被告 邱意茹 (邱順坤之繼承人)被告 王秉豐 (即 王寬一 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皓璋 受告知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詹前宏 受告知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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