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聲請人 郭姵辰 代理人 謝政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梁馨云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87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9人×10份=3,870元;請與聲請費1,000元,分二筆繳納,勿合併繳納4,87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聲請人【自105年7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各類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並敘明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四、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年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請「分別」列出個人必要支出、扶養費之金額各為何?暨說明下列事項:
㈠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
㈡交通費每月300元,請說明聲請人之上、下班交通方式、交
通路線、交通費之計算方式為何?㈢行動電話費何以每月達2,059元?請提出繳費單據。
㈣繳納工會會費200元、勞保費1,222元、健保費642元、保
險費2,036元之單據或證明文件。其中所列之「保險費2,03
6元」,是否為商業保險。㈤水費371元、電費1,477元、瓦斯費1,000元、電話網路費
1,350元、電視費300元之繳費單據;其中「電視費」,是否即為有線電視費?㈥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1.應分擔父、母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暨父、母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2.父、母是否領取政府相關補助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支出父親保險費1,662元、母親保險費1,142元及健保費64
2元之證明文件,其中「父親保險費1,662元」、「母親保險費1,142元」,是否為商業保險之支出?
4.支出兒子才藝費4,000元、健保費642元、教育費2,824元之證明文件。
5.聲請人之配偶是否負擔兒子之扶養費?並請提出配偶之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六、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提出,並於其上加註「無」)。
七、聲請人最新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八、聲請狀中敘及「聲請人後期工作亦不穩定」、「聲請人之父親亦需醫療及看護費用」,均請詳細說明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倘現時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數額為若干之證明文件。並請提出「存款7元」之存摺封面及內頁。
十、依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主張每月收入約為25,000元,經扣除聲請人主張之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合計為40,869元後,仍有不足。請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目前收入不足以支應必要生活支出之部分,聲請人係
如何負擔?㈡說明倘本院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後,聲請人擬提出之更
生方案為何?㈢又聲請人之每月收入既不足支應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則
屆時聲請人將如何提出更生方案並履行更生方案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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