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