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國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國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吳國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國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99.02.09│99.02.09││├────────┼─────────┼─────────┼─────────┤│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毒偵│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06號│第864號││├─┬──────┼─────────┼─────────┼─────────┤││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最├──────┼─────────┼─────────┼─────────┤│後││99年度訴字第372號│99年度上訴字第1438│││事│案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06.28│99.10.07││├─┼──────┼─────────┼─────────┼─────────┤││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確├──────┼─────────┼─────────┼─────────┤│定││99年度訴字第372號│99年度上訴字第1438│││判│案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6.28│99.10.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224號│第3051號││└────────┴─────────┴─────────┴─────────┘┌──────────┬───────────┬──────────────┬──────┐││102.03.20~103.05.19│103.05.20~107.01.08││││無羈押折抵│羈押99.02.09~99.04.19計7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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