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80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昊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利息請求利率具體為何?(按浮動計息僅有分期
清償之債務始有適用,若債務人遲延給付,所有債務既已屆期,即無浮動計息之問題,再者,支付命令係為一定數量為標的,浮動利率非屬一定數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