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673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務人張陞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逾期繳款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