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陳淑津
相 對 人  林子傑
相 對 人  黃敏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租、水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房租及水電費未清償,請求給
付新臺幣31,500元,惟相對人住所均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有
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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