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72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林漢忠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漢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此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12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1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737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227號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各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刑法第50條修正前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於裁判確定後,並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自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受刑人已於民國103年6月18日提出同意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附卷為憑,審核如附表所示之5罪,受刑人之犯罪行為時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6月19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5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家父於96年間因心肌梗塞過世,母親也有輕度腦中風,抗告人的兩名未成年女兒亦因前妻不願撫養而安置在兒童機構,爰請鈞院撤銷原裁定,盼早日將兩名女兒接回團聚云云。
三、按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應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自明。再按法律上之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而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係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後者係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兩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則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法定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僅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聲請,向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5月。經核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有期徒刑4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3年8月)以下,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另參以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73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有前開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足見原裁定除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即10年7月),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對抗告人顯無過重之情,揆諸前揭說明,原裁定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