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625號),本院依法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世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世竺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7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確定,於98年11月30日假釋出監,迄於99年3月25日因假釋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及提款卡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並知悉將自己所有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欺集團用以詐騙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應可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竟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9年8、9月間某日,在高雄市鳳山區某便利商店前,將其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迨上開詐欺集團取得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各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法,而對附表所示被害人詐欺取財得逞。嗣經附表所示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 鄭至君 、 吳倚欣 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鄭至君、吳倚欣、 鄭智元 警詢之證述相符,復有各被害人轉帳交易資料、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商品資訊及得標列印資料、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本案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等件附卷足稽(見警卷第1、3、8-10、
12、14-17、19-20、23-34、36-37、39、42-43、45、47-48頁,本院卷第60頁),是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參照),被告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上開詐欺集團,雖其得以知悉該帳戶將供為匯提詐騙等不法所得使用,然無證據證明被告和上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直接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參與詐欺取財等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其提供本案帳戶供為贓款匯存提領所用,自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以一提供帳戶行為,幫助上開詐欺集團多次遂行詐欺取得數被害人之財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案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既未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其惡性明顯低於正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同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爰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爰審酌近來人頭帳戶之相關犯罪猖獗,不法份子屢利用人頭帳戶浮濫之漏洞,再指示集團成員將被害人所付金額,自控制之人頭帳戶提領一空,非但令檢警追緝困難,更導致被害人求償無門,對公權力信心喪失殆盡,司法正義無法及時伸張,甚至造成社會已無人際互信,嚴重阻礙正當工商發展和政府政務推動,被告施助予犯罪集團,率然提供本案帳戶為犯罪工具,使被害人等遭詐騙,惟其詐得之金額非高(共計
1萬3,850元),兼衡被告尚知坦然面對司法、自白罪行不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邱淑婷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受騙經過│├──┼───┼────────────────────────┤│1│鄭至君│詐欺集團成員以帳號「fdhruyf」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CHANELCCLOGO經典羊皮流蘇包之訊息,誘使││││不特定人前來交易,迨於99年9月13日12時許,鄭至君││││瀏覽該網站之際,因未查此交易係詐欺集團所佈騙局而││││陷於錯誤,乃出價購買,並於99年9月14日22時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統一超商內自動櫃員機││││處,匯款6,350元至本案帳戶內,其後該筆款項旋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2│吳倚欣│詐欺集團成員以帳號「vgsafe49」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Hermes肩背手提袋之訊息,誘使不特定人前來││││交易,迨於99年9月14日12時8分許,吳倚欣瀏覽該網││││站之際,因未查此交易係詐欺集團所佈騙局而陷於錯誤││││,乃出價購買,並委由友人 黃思毓 於99年9月15日上午││││某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臺灣大學內郵││││局自動櫃員機處,匯款2,770元至本案帳戶內,其後該││││筆款項旋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3│鄭智元│詐欺集團成員以帳號「vup42k6」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ElementCaseVaporCaseiPhone4全金屬保││││護殼之訊息,誘使不特定人前來交易,迨於99年9月22││││日12時許,鄭智元瀏覽該網站之際,因未查此交易係詐││││欺集團所佈騙局而陷於錯誤,乃出價購買,並委由其弟││││ 鄭智超 於99年9月22日下午某時,在桃園縣中壢市龍岡││││路二段321巷85號住處,利用華南商業銀行網路ATM轉││││帳4,730元至本案帳戶內,其後該筆款項旋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合計詐騙金額:1萬3,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