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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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33號
聲請人 張隆淇
代理人 廖晉瑩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文榮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斗六市○○段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建號全部且含他項權利部),並依據該謄本「他項權利部」所載權利人王文榮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王文榮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相對人王文榮已死亡而有繼承人,則本件即應改列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應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且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另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三、如相對人王文榮已死亡,聲請人應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即本件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