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608號
原告 陳輝陽
被告 盧聖璋
訴訟代理人 鄭凱元
法定代理人 楊順興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立斯
鄭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