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608號

原告 陳輝陽

被告 盧聖璋

訴訟代理人 鄭凱元

被告泰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興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立斯

鄭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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