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490號

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告 王得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消費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

表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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