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51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3519號

原告 卓桂湘

被告 翁名宜 (原名: 翁建邦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 律師

丁銓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第5條約定(見支付命令卷第16頁),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擔任軍職期間因車禍肇事逃逸,兩造就此事故簽訂系爭和解書,系爭和解書為被告所製作,約定和解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自民國100年8月起,按月支付5,000元,為期100個月分期支付,另有約定「若甲方於上開支付期間,未能擔任軍職,乙方同意不再請求」(下稱系爭約款),原告簽訂時發現內容有異,當場寫下「如果退伍,依然將50萬元轉帳支付清楚,如不繳清,即恢復和丈母娘所談之100萬元,不可異議」(下稱系爭修改內容),並要求被告刪除系爭約款,系爭和解書才算數,惟被告增加「若甲方未於15日前轉帳,必須支付乙方年息5%滯納金」約款(下稱系爭補充約款),並未刪除系爭約款,且稱回去修改後要給長官看、再拿給原告簽訂,惟被告失蹤並改名,系爭和解書尚未修改系爭約款,且被告僅賠償約28萬元後,迄未給付餘額22萬元。爰依系爭和解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6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約款並未刪除,且兩造於系爭補充約款後方分別簽名,並蓋壓指印,若兩造有將系爭約款刪除之意,應會一併處理。系爭約款已約定被告未清償全數和解金前,如被告未能擔任軍職,原告同意不再請求之停止條件,而被告於105年12月17日退伍,自該日起,兩造約定條件已成就,依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原告不得再對被告請求。另被告自100年8月5日起至105年12月6日止,共65個月,已給付原告325,000元。原告所提出系爭修改內容之原本無從得知其書寫之人別資訊,無法證明原告所述事實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擔任軍職期間與其發生交通事故,兩造於100年7月23日簽訂系爭和解書,約定和解金額為50萬元,自100年8月起,按月支付5,000元,為期100個月分期支付,其上並有記載系爭約款即「若甲方於上開支付期間,未能擔任軍職,乙方同意不再請求」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和解書1件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14至16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兩造簽訂系爭和解書時,原告已要求被告增加系爭修改內容,並刪除系爭約款後,系爭和解書才算數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規定,應由原告舉證以實其說。惟觀諸系爭和解書之記載(見支付命令卷第14至16頁),兩造於「立書人」欄位簽名暨蓋指印,並在系爭約款後方,以手寫文字方式增加系爭補充約款,而系爭補充約款部分亦有兩造之簽名及蓋指印,可認系爭和解書成立時兩造有同意系爭補充約款。而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和解書上既增列「若甲方未於15日前轉帳,必須支付乙方年息5%滯納金」不利被告之系爭補充約款,是若原告對系爭和解書之和解條件有所爭執,應可當場與被告協議和解條件,並由兩造於修改處簽名蓋指印。又原告所提出之「系爭修改內容之紙張」上,僅有系爭修改內容之文字,並無兩造簽名或其他記載,揆諸首揭說明,自難為其有利之認定。

(三)查系爭和解書上既有記載「若甲方於上開支付期間,未能擔任軍職,乙方同意不再請求」之系爭約款,而被告已於105年12月17日退伍,有退伍令及國軍軍官軍職基本資料暨專長授予證明在卷可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士簡字第877號卷第56、58頁),則原告復請求被告應依系爭和解書再給付餘款22萬元,即無理由。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和解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6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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