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原上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上訴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靜 指定辯護人 陳哲民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74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廖建瑜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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