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351號上訴人北京九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永全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
何謹言 律師被上訴人長庚學校財團法人長庚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樓迎統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華奕超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