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號上訴人 陳志正
陳和平 陳新發 陳哲弘 (即 陳文安 之承受訴訟人)
陳慶雄 陳昭明 陳健銘 陳天貴 陳智偉 陳天賜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 律師
楊永芳 律師 程筱華 上訴人 陳賢吉
陳賢文 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陳綿隆號 特別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陳瑜法官賴彥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