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7號聲請人 簡秀絨 上列當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簡秀絨(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簡金源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8年12月25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及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與養父簡金源成立收養關係,養父於98年12月25日死亡,為回歸原本姓氏,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終止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簡金源成立收養關係,而簡金源已於98年12月25日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表示,其3歲左右由簡金源、 簡吳秀英 收養,於17歲左右離開養家,並很少與養家聯繫,彼此無感情基礎,聲請人本生家之姊 葉邱秋絨 亦同意聲請人回復與本生家庭之親屬關係,而聲請人養家之兄弟姊妹 簡文成簡淑娥簡文龍簡文助 並表示,雖聲請人與養父死亡時,曾繼承遺產,但其等認為此係收養之緣分,故仍同意聲請人與養父終止收養關係,並無其他財產上爭議等語,此有100年5月25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稽。從而,簡金源業已死亡,並有子嗣,雖簡金源死亡時聲請人曾繼承遺產,然聲請人養家之兄弟姊妹並不爭執此部分之遺產,且聲請人亦已與養母簡吳秀英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有戶籍謄本負卷可參,是可認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並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簡金源之收養關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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