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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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23號聲請人和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岳峯 相對人嘉益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1紙,均載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各紙本票之到期日向相對人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52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4年10月13日│20,000元│104年11月30日│TH0000000││├──┼───────┼─────┼───────┼─────┼──┤│002│104年10月13日│20,000元│104年12月31日│TH0000000││├──┼───────┼─────┼───────┼─────┼──┤│003│104年10月13日│20,000元│105年1月31日│TH0000000││├──┼───────┼─────┼───────┼─────┼──┤│004│104年10月13日│20,000元│105年2月29日│TH0000000││├──┼───────┼─────┼───────┼─────┼──┤│005│104年10月13日│20,000元│105年3月31日│TH0000000││├──┼───────┼─────┼───────┼─────┼──┤│006│104年10月13日│20,000元│105年4月30日│TH0000000││├──┼───────┼─────┼───────┼─────┼──┤│007│104年10月13日│20,000元│105年5月31日│TH0000000││├──┼───────┼─────┼───────┼─────┼──┤│008│104年10月13日│20,000元│105年6月30日│TH0000000││├──┼───────┼─────┼───────┼─────┼──┤│009│104年10月13日│20,000元│105年7月31日│TH0000000││├──┼───────┼─────┼───────┼─────┼──┤│010│104年10月13日│20,000元│105年8月31日│TH0000000││├──┼───────┼─────┼───────┼─────┼──┤│011│104年10月13日│20,000元│105年9月30日│TH0000000││├──┼───────┼─────┼───────┼─────┼──┤│012│104年10月13日│20,000元│105年10月31日│TH0000000││├──┼───────┼─────┼───────┼─────┼──┤│013│104年10月13日│20,000元│105年11月30日│TH0000000││├──┼───────┼─────┼───────┼─────┼──┤│014│104年10月13日│20,000元│105年12月31日│TH0000000││├──┼───────┼─────┼───────┼─────┼──┤│015│104年10月13日│20,000元│106年1月31日│TH0000000││├──┼───────┼─────┼───────┼─────┼──┤│016│104年10月13日│22,930元│106年2月28日│TH0000000││├──┼───────┼─────┼───────┼─────┼──┤│017│104年10月13日│20,000元│106年3月31日│TH0000000││├──┼───────┼─────┼───────┼─────┼──┤│018│104年10月13日│20,000元│106年4月30日│TH0000000││├──┼───────┼─────┼───────┼─────┼──┤│019│104年10月13日│20,000元│106年5月31日│TH0000000││├──┼───────┼─────┼───────┼─────┼──┤│020│104年10月13日│20,000元│106年6月30日│TH0000000││├──┼───────┼─────┼───────┼─────┼──┤│021│104年10月13日│20,000元│106年7月31日│TH0000000││└──┴───────┴─────┴───────┴─────┴──┘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