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23號聲請人 張寶堂 相對人 林榮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榮斌於民國105年4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4月2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5年5月1日簽發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一紙,向聲請人借款1,000萬元,到期日為106年5月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06年5月1日向相對人提示付款,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榮斌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22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 高樹鄉埔羗崙 ││872││0│9│22.00│全部││├──┼───┼────┼───┼──┼───┼─┼──┼──┼────┼───┼───────┤│002│屏東縣│高樹鄉│埔羗崙││873││0│24│11.00│全部││├──┼───┼────┼───┼──┼───┼─┼──┼──┼────┼───┼───────┤│003│屏東縣│高樹鄉│埔羗崙││874││0│19│87.00│全部││├──┼───┼────┼───┼──┼───┼─┼──┼──┼────┼───┼───────┤│004│屏東縣│高樹鄉│埔羗崙││883││0│20│43.00│全部││├──┼───┼────┼───┼──┼───┼─┼──┼──┼────┼───┼───────┤│005│屏東縣│高樹鄉│埔羗崙││884││0│5│54.00│全部││├──┼───┼────┼───┼──┼───┼─┼──┼──┼────┼───┼───────┤│006│屏東縣│高樹鄉│埔羗崙││913││0│28│75.00│全部││├──┼───┼────┼───┼──┼───┼─┼──┼──┼────┼───┼───────┤│007│屏東縣│高樹鄉│ 石獅公 ││956││1│46│96.11│全部│重測前:大路關│││││││││││││段舊大路關 小段 │││││││││││││149-2地號│├──┼───┼────┼───┼──┼───┼─┼──┼──┼────┼───┼───────┤│008│屏東縣│高樹鄉│石獅公││957││0│75│11.69│全部│重測前:大路關│││││││││││││段舊大路關小段│││││││││││││149-7地號│├──┼───┼────┼───┼──┼───┼─┼──┼──┼────┼───┼───────┤│009│屏東縣│高樹鄉│石獅公││960││0│33│31.68│全部│重測前:大路關│││││││││││││段舊大路關小段│││││││││││││158-1地號│├──┼───┼────┼───┼──┼───┼─┼──┼──┼────┼───┼───────┤│010│屏東縣│高樹鄉│石獅公││961││0│44│22.41│全部│重測前:大路關│││││││││││││段舊大路關小段│││││││││││││158-2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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