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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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84號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被告 陳啟 和
賀先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零貳萬捌仟玖佰陸拾玖元【計算式:4,880,251+8,148,718=13,028,969】,有原告提出之高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在卷可按,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