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救字第3號聲請人 廖菊蘭 代理人 許名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因無資力支付清算費,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且其母親 廖高快 為中度失智症,復診斷罹有缺血性心臟病合併心力衰竭,及認知功能缺損合併妄想症等病症,需有24小時專人陪伴照顧,從而聲請人需照料母親生活起居及就醫而無法外出工作,母女2人均仰賴政府補助過活,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8暨99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華民國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中興院區及和平院區診斷證明書、新北市土城區公所低收入證明書等件影本以為釋明,堪認其主張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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