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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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5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天豪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357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呂天豪與告訴人 劉宣辰 均係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下稱競舞公司)之網路遊戲英雄聯盟玩家,呂天豪與 朱富裕 明知英雄聯盟遊戲內之聊天室及遊戲空間均為公開之網路空間,聊天室與遊戲空間內之聊天內容均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文字,竟於民國103年4月18日22時10分許,以Garena帳號「ysles91402」(UID「00000000」)及暱稱「TYTZ_Hao_Kayle」登入上開遊戲,劉宣辰則於同年4月19日2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租屋處,以Garena帳號「Y.Cool」(UID「0000000」)及暱稱「神鬼台幣戰士」登入上開遊戲,呂天豪與劉宣辰並於同日7時35分許,分別在遊戲內選擇英雄人物「 伊澤瑞爾 」及「納瑟斯」組隊與其他玩家對戰,詎被告呂天豪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腦殘」、「你腦幹」、「眼幹」等語辱罵劉宣辰,足以貶抑劉宣辰之人格評價,以此足以貶損他人人格之言論辱罵劉宣辰,致劉宣辰名譽受損。因認被告呂天豪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呂天豪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劉宣辰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104年5月4日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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