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沂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沂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沂展因贓物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定應執行之刑,雖屬自由裁量之範圍,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即必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則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則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且該裁判所定之應執行刑亦當然失效,仍應以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另附表編號1、
3、5、7、9、11、13、14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其他不得易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29日│100年1月25日13│100年1月25日13│100年4月13日││││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束時間)││├──────┼────────┼────────┼────────┼────────┤│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0年│高雄地檢100年│高雄地檢100年│高雄地檢100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4251│度偵字第15725│度偵字第15725│度偵字第15725│││號│號、100年度毒│號、100年度毒│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893、│偵字第2893、│偵字第2893、││││2978、3998號│2978、3998號│2978、3998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實││第3147號│1821、1882、2098│1821、1882、2098│1821、1882、2098││審│││、2501號│、2501號│、2501號││├────┼────────┼────────┼────────┼────────┤││判決日期│100年6月16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決││第3147號│1821、1882、2098│1821、1882、2098│1821、1882、2098│││││、2501號│、2501號│、2501號││├────┼────────┼────────┼────────┼────────┤││判決確定│100年7月12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457號。│││執字第10277號│編號2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13日3│100年4月27日│100年4月27日│100年5月3日│││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0年│高雄地檢100年│高雄地檢100年│高雄地檢100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5725│度偵字第15725│度偵字第15725│度偵字第15725│││號、100年度毒│號、100年度毒│號、100年度毒│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893、│偵字第2893、│偵字第2893、│偵字第2893、│││2978、3998號│2978、3998號│2978、3998號│2978、3998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實││1821、1882、2098│1821、1882、2098│1821、1882、2098│1821、1882、2098││審││、2501號│、2501號│、2501號│、2501號││├────┼────────┼────────┼────────┼────────┤││判決日期│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決││1821、1882、2098│1821、1882、2098│1821、1882、2098│1821、1882、2098││││、2501號│、2501號│、2501號│、2501號││├────┼────────┼────────┼────────┼────────┤││判決確定│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457號。│││編號2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編號│9│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4日2│100年5月23日為│100年5月23日│100年6月21日│││時52分許為警採尿│警採尿時,回溯72│││││時回溯96小時內某│小時內某時許(不│││││時(不含公權力拘│包含公權力拘束時│││││束時間)│間)│││├──────┼────────┼────────┼────────┼────────┤│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0年│高雄地檢100年│高雄地檢100年│高雄地檢100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5725│度毒偵字第4075│度毒偵字第4075│度毒偵字第4075│││號、100年度毒│、4140號│、4140號│、4140號│││偵字第2893、││││││2978、3998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實││1821、1882、2098│2634、2640號│2634、2640號│2634、2640號││審││、2501號│││││├────┼────────┼────────┼────────┼────────┤││判決日期│100年9月30日│100年10月17日│100年10月17日│100年10月17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決││1821、1882、2098│2634、2640號│2634、2640號│2634、2640號││││、2501號│││││├────┼────────┼────────┼────────┼────────┤││判決確定│100年9月30日│100年10月17日│100年10月17日│100年10月17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5068號。│││執字第14457號。│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編號2至9所示之│定。│││罪,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2日為│100年5月12日│││││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不││││││包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0年│高雄地檢100年││││機關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4075│度毒偵字第2300│││││、4140號│1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簡字││││實││2634、2640號│第1062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17日│101年3月20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簡字││││決││2634、2640號│第1062號││││├────┼────────┼────────┼────────┼────────┤││判決確定│100年10月17日│101年4月10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5068號。│執字第5060號│││││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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