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35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3588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建築管理處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全字第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業經本院於99年11月11日以99年度裁聲字第12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本院於99年12月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費,該裁定業於99年1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劉介中法官鄭小康法官黃淑玲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賀瑞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