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35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3587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智慧財產法院民國99年度行聲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99年度裁聲字第102號裁定駁回確定。嗣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8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9年1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劉介中法官鄭小康法官黃淑玲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賀瑞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