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99號原告 黃晏媜 被告 王梅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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