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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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61號原告 賴珍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駿嘉 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係排除被告依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90號判決所請求拆除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之鐵皮屋及應給付相對人賴駿嘉新臺幣100,227元之假執行強制執行,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2,044,227元(鐵皮屋所占土地之價額為1,944,000元,27*72000=0000000,請求給付之金額為100,227元,合計原告主張得排除被告強制執行之利益為2,044,2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1,2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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