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馮志道 被告 林福來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3年度易字第5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黃司熒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