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632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涂秀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送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住居所遷移,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通知函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涂秀芳之戶籍地址設於「臺中市○區○○○路○○○號18樓之6」,聲請人按該址寄送信函,經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退件信封影本及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